研究所課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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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業規定

110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修業辦法:

一、修習學分規定

     1. 最低畢業學分為 27 學分。

     2. 上述 27 學分僅限本所開設或與本所合開之科目,修習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須經本所課程會議同意,最高可承認畢業學分 6 學分。

     3. 必修科目:藝術史理論與方法。

     4. 除特殊情況經導師及所長核准外,每學期至少須修習 3 學分。

二、碩士論文指導規定

     1. 學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度結束前登記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。

     2. 指導教授以所內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,若因特殊需要,擬請非本所專任教師共同 指導論文時,須先行向所長提出申請後,經課程會議決議。


其他辦法與規定,請參見規章辦法

歷年課程

歷年課表請見課程訊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