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地圖


修業規定
113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修業辦法:
一、修習學分規定
1. 最低畢業學分為 27 學分。
2. 上述 27 學分僅限本所開設或與本所合開之科目,修習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須經本所課程會議同意,最高可承認畢業學分 6 學分。
3. 必修科目:藝術史理論與方法。
4. 除特殊情況經導師及所長核准外,每學期至少須修習 3 學分。
二、碩士論文指導規定
1. 學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度結束前登記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。
2. 學生如須更換指導教授,應先以書面知會原指導教授及所辦公室,並經新任指導教授同意,向所辦公室重新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。
其他辦法與規定,請參見規章辦法。
歷年課程
歷年課表請見課程訊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