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地圖
修業規定
110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修業辦法:
一、修習學分規定
1. 最低畢業學分為 27 學分。
2. 上述 27 學分僅限本所開設或與本所合開之科目,修習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須經本所課程會議同意,最高可承認畢業學分 6 學分。
3. 必修科目:藝術史理論與方法。
4. 除特殊情況經導師及所長核准外,每學期至少須修習 3 學分。
二、碩士論文指導規定
1. 學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度結束前登記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。
2. 指導教授以所內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,若因特殊需要,擬請非本所專任教師共同 指導論文時,須先行向所長提出申請後,經課程會議決議。
其他辦法與規定,請參見規章辦法。
歷年課程
歷年課表請見課程訊息。